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黔单位:
《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2月31日以省政府第207号令公布,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施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公共机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其中党政机关既是节能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监督者,各类公共机构具有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都强调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要带头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对深入推进依法节能,推动党政机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推广形成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的生产生活方式,助推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各类公共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办法》贯彻好实施好。
二、广泛深入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进行统筹安排,结合实际,制订《办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方案,组织各级各类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系统学习《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掌握具体内容,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联系实际、正确执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云”课堂讲解、会议培训、知识问答、制作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办法》,掌握节能知识,增强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争做节能表率。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对节能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力争6月底前全部轮训一遍,努力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全面推进《办法》的贯彻实施
《办法》作为我省第 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地方政府规章,为我省公共机构节能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一是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确立的管理体制作了必要的延伸和补充,强化政府组织领导职能,规定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指导监督职责。二是明确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三是完善和细化了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职能职责。四是紧扣当前全面推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实际,对公共机构节能措施进行了创新和规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准确把握《办法》的内容,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将《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理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抓紧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并注意与上级工作机构衔接;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水务)、商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统计、体育、大数据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办法》贯彻实施;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各公共机构要明确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分管领导、承办处(科)室、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
(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财政保障和考核评价机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机构节能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对本级公共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和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及其他省直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考核评价制度细则,认真组织开展考核评价。省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基础管理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领域能耗监测、能耗定额管理、节能评估审查、能源审计、节能监察、反食品浪费评估通报,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各类公共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从完善计量器具配备、强化能耗统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强化物业节能目标要求等方面做好节能管理工作,采取推进绿色采购、节电节水管理、绿色办公、绿色低碳出行、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食堂绿色化改造、制止餐饮浪费、生活垃圾分类等节能措施,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活动。
省机关事务局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按管理权限报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机关事务局。